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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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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秋与孟长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国秋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和续医费进行鉴定,后经本院委托,2015年5月12日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陈国秋的伤残等级为Ⅹ(十)级;2、被鉴定人陈国秋的后期医疗费用约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国秋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和续医费进行鉴定,后经本院委托,2015年5月12日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陈国秋的伤残等级为Ⅹ(十)级;2、被鉴定人陈国秋的后期医疗费用约为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此鉴定产生鉴定费1300元。原告被定残时已满66周岁。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庆市合川区中西医结合医院病历及医药费专用收据,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住院病历及费用汇总单,重庆重庆市科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发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合川区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结业证、重庆市合川区合阳街道办事处五显村第一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证据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对原告陈国秋请求赔偿的各项损失,本院依据有关规定确认如下:1、医疗费,合川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产生2578.57元,合川区合州医院产生15393.29元,原告鉴定时产生316元,有票据为证,共计18287.86元,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32元/天×77天(住院天数1天+76天)=2464元,本院予以确认;3、护理费,被告孟长春陈述其在医院护理了20多天但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认可被告孟长春对其进行了2周的护理,原告虽住院77天,本院确认原告护理费为80元/天×63天(住院天数77天-14天)=5040元;4、误工费,原告虽已年满60周岁,但其在61岁时参加了合川区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的养殖技术培训并取得结业证,发生交通事故前喂养有十几只羊子和几十只鸭子,因发生交通事故无其他人代养(原告无子女)已找大队低价处理,本院认为,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前从事养殖业,有正当收入,其主张误工损失亦是合理的,结合原告的具体情况,本院确认原告的误工费为80元/天×77天=6160天;4、鉴定费1300元,有发票为证,本院予以确认;5、交通费,原告主张2000元,未提供证据证明,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酌情确定原告交通费为400元;6、残疾赔偿金,原告陈国秋,系城镇居民,被定残时已满66周岁,重庆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216元/年,故本院确定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14年×25216元/年×10%=35302.4元;7、后续医疗费8000元,以鉴定结论为准,本院予以确认;8、精神抚慰金,原告主张5000元,本院考虑到原告十级伤残的事实,酌情认定3000元。以上费用共计79954.26元,其中属于交强险医疗费项目的为医疗费18287.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64元和续医费8000元,共计28751.86元;属于交强险死亡残疾赔偿费项目的为护理费5040元、误工费6160元,交通费400元、残疾赔偿金35302.4元和精神抚慰金3000元,共计49902.4元;鉴定费1300元。扣除被告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10000元医疗费,原告还应得到赔偿款69954.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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