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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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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阳鼎立冶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志华、王言兵、河南万里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客运出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被告安阳北方汽运公司客运出租分公司辩称,我公司系肇事车辆豫ETC966号轿车的挂靠单位,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不参与独立的出租车营运行为,发生事故时,该车也在实际车主的控制下,且车主已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

被告安阳北方汽运公司客运出租分公司辩称,我公司系肇事车辆豫ETC966号轿车的挂靠单位,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不参与独立的出租车营运行为,发生事故时,该车也在实际车主的控制下,且车主已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由被告人保安阳市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保安阳市分公司辩称,豫ETC966号轿车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该车也在我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依合同约定,车辆贬值费、停车费、诉讼费、鉴定费我公司不承担赔偿;原告的交通费和到郑州的拖车费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且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1日15时14分许,原告的司机张从然驾驶辽HV7373号小型越野客车沿中华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被告王言兵驾驶豫ETC966号轿车载尚雪姣沿中华路由南向西转弯至紫薇大道行驶时相撞,造成被告王言兵、尚雪娇受伤,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2011年11月19日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安公交认字(2011)第事故1-5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的司机张从然驾驶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肇事后弃车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王言兵驾驶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辽HV7373号小型越野客车受损到郑州维修,为此原告支出停车费150元、拖车费3550元。经原告委托河南至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豫至诚机价值(2012)鉴字第0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车牌号码为辽HV7373路虎牌越野车的配件及维修工时费为人民币壹拾肆万肆仟陆百元整,小写¥144600;2、车牌号码为辽HV7373路虎牌越野车由于本次事故造成的车辆实体性贬值为人民币陆万元整,小写¥60000。为此原告支出鉴定费4800元。原告作为乙方与李亚丽作为甲方于2011年6月14日签订抹账协议,约定甲方将路虎神行者牌SALFA24AX8H轿车一台抹给乙方,车辆型号为SALFA24AX8H,车辆识别号为SALFA24AX8H089832,发动机号为B6324S18010805204,抹出后一切问题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转出日期为2011年6月14日。车辆型号为SALFA24AX8H,车辆识别号为SALFA24AX8H089832,发动机号为B6324S18010805204车辆车牌号码系辽HV7373。被告李志华、王言兵、安阳北方汽运公司客运出租分公司、人保安阳市分公司对原告单方委托的豫至诚机价值(2012)鉴字第0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但逾期未提出书面重新鉴定申请。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