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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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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丰波等与张福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被告张福庆,男,1971年4月9日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崔元波,男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济阳县 原告付丰波、付雷诉被告张福庆、崔元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被告张福庆,男,1971年4月9日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崔元波,男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济阳县

原告付丰波、付雷诉被告张福庆、崔元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健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保俊、被告张福庆、崔元波到庭参加诉讼。开庭前,两原告与太平洋保险公司就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的损失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2015年4月2日8时01分,在济太路101KM+500M处,张福庆驾驶鲁A937QQ轿车(车主崔元波)沿济太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与付丰波驾驶的鲁AGZ311号轿车(车主付雷)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张福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付丰波无责任,被告的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有保险,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和太平洋保险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577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两原告与太平洋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两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张福庆、崔元波返还原告付丰波已经支付的2500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付雷公估费800元。

被告张福庆辩称:对事故事实无异议,在交警处理时,因为原告的车没有强险,我的车有保险,都是老街坊,我承担了全部责任,为了事故走保险,都有中间人,已经协商好了,也写了证明,我们之间的事已经处理完了,互不追究法律责任,我不同意给付原告损失3300元。

被告崔元波辩称:责任认定书是在我们协商好之后才出的,协商好互不追究法律责任,张福庆才承担了全部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日8时01分许,被告张福庆驾驶鲁A937QQ轿车,沿济阳县济太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济太路101KM+500M处时,与原告付丰波驾驶的鲁AGZ311号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双方车辆损坏。经济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福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付丰波无责任。

被告张福庆驾驶的鲁A937QQ轿车的车主为被告崔元波,鲁A937QQ轿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险保额300000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原告付丰波驾驶的鲁AGZ311号车的车主为原告付雷,经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公估,鲁AGZ311号车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车辆损失价值为31872元。原告付雷为此支出公估费800元。

2015年4月3日,原告付丰波与被告张福庆以“证明”的形式达成协议,“证明”中载明:太平镇秦二村张福庆驾驶鲁A937QQ与太平镇付家村付丰波驾驶的鲁AGZ311发生交通事故,由张福庆给付丰波修车,经4S店定损多少钱以发票为准,以保险公司为准。互不追究。张世勇、张士鹏、刘德生作为证明人在“证明”中签字。双方达成协议后,付风波给付张福庆2500元,双方在收到条中签字,该收到条载明:今有秦二村张福庆收到付家村付丰波支付误工费2500元,互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张福庆作为收款人、付丰波作为支付人、张世勇作为证明人在收到条中签字。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