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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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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路建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5日,原告与被告路建斌签订(济阳农商行济阳支行)个借字(201302)年第07002号《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济阳农商行济阳支行为贷款人,被告路建斌为借款人,借款人可在金额30万元、期限2013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5日,原告与被告路建斌签订(济阳农商行济阳支行)个借字(201302)年第07002号《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济阳农商行济阳支行为贷款人,被告路建斌为借款人,借款人可在金额30万元、期限2013年2月5日至2015年2月4日内随借随还。借款用途为购房。还款方式为定期结息,到期日利随本清,即借款人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的20日,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同日,原告与被告翟连锁、孙东波、张善波、邝秀明签订(济阳农商行济阳支行)高保字(201302)年第0700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济阳农商行济阳支行为债权人,被告翟连锁、孙东波、张善波、邝秀明为保证人,保证人为原告与被告路建斌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额为45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决算期届至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包括主金、利息、罚息、复利等。

2014年9月17日,原告向被告路建斌发放贷款20万元,贷转存凭证记载合同号为20130207002,贷出日为2014年9月17日,到期日为2015年2月2日,月利率为7‰。2014年10月15日,原告向被告路建斌发放贷款1万元,贷转存凭证记载合同号为20130207002,贷出日为2014年10月15日,到期日为2015年2月1日,月利率为7‰。2015年1月4日,原告向被告路建斌发放贷款9万元,贷转存凭证记载合同号为20130207002,贷出日为2015年1月4日,到期日为2015年2月3日,月利率为7‰。被告路建斌分别在该三份贷转存凭证上“借款人”处签名并摁手印,

2014年9月17日的20万借款,被告路建斌于2015年2月28日偿还借款本金9343.7元,于2015年4月6日偿还本金4831.27元,于2015年4月8日偿还本金9400元,于2015年7月6日偿还本金11万元,利息已经偿还至2015年3月20日,剩余本金66425.03元及2015年3月21日之后的利息未偿还。2014年10月15日的1万元借款,被告路建斌于2015年2月2日偿还利息28.82元,对借款本金1万元及剩余利息未偿还。2015年1月4日的9万元借款,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另查明,被告路建斌、杨爱东系夫妻关系,于2000年1月4日登记结婚。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贷转存凭证3份、借款合同1份、最高额保证合同1份、借款变动明细表3份、被告身份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