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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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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尹民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户口簿复印件、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农业银行付款入账通知(律师费)及开庭笔录等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可以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户口簿复印件、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农业银行付款入账通知(律师费)及开庭笔录等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济阳农商行与被告王继平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被告尹民太、王传国、刘化庆、王继峰、王朝俭、肖长岭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借款关系、担保关系均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被告王继平未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给付应付利息的义务,被告尹民太、王传国、刘化庆、王继峰、王朝俭、肖长岭亦未履行连带保证义务,已经违约,对引起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被告尹民太提出不是在原告单位签字的辩解意见,对此本院认为,只要签字属实,在何处签字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被告肖长岭虽辩称签字时是空白合同,但并未举证证实;对被告尹民太、肖长岭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济阳农商行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利息符合借款合同及借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次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5240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实际支付凭证,且原告委托律师也到庭参与了诉讼,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的有关约定,并参考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原告支出的律师费52400元应由被告共同赔偿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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