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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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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阳农商行与杨立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一、被告杨立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2013年12月3日止,以本金8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0000‰计算;自2013年12月4日

一、被告杨立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2013年12月3日止,以本金8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0000‰计算;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以本金8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0000‰的1.5倍计算;扣除已偿还借款利息28942.41元);

二、被告杨立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42400元;

三、被告杨立华、杨立柱、许增峰、张德清、史长国、张沪军对以上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55元,诉讼保全费1540元,由被告杨立泽、杨立华、杨立柱、许增峰、张德清、史长国、张沪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勇

审 判 员  刘振虎

人民陪审员  王振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石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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