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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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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阳农商行与杨立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再查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银监鲁准(2012)837号批复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同时济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012年

再查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银监鲁准(2012)837号批复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同时济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012年12月11日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诉状、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借据、还款明细表、各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合同、单位活期存款账户明细表、律师费发票复印件、银监鲁准(2012)837号批复复印件及开庭笔录在案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及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济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立泽、杨立华、杨立柱、许增峰、张德清、史长国、张沪军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原济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约向被告杨立泽发放贷款后,被告杨立华、杨立柱、许增峰、张德清、史长国、张沪军作为借款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借款本息应当承担还款和连带保证责任。现被告杨立泽、杨立华、杨立柱、许增峰、张德清、史长国、张沪军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对引起纠纷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杨立泽、杨立华、杨立柱、许增峰、张德清、史长国、张沪军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杨立泽、杨立华、杨立柱、许增峰、张德清、史长国、张沪军支付律师费42400元的诉讼请求,因个人借款合同第五条第九款中约定,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等费用,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二条亦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且原告提供了支付律师代理费的发票及转账明细等证据,因此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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