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依据法律、法规确立的强制保险合同,其保险限额、保险费率以及保险条款都是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设立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在于分担社会风险,确保保险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赔偿。本案中,被告赵忠虎持C3D驾驶证驾驶重型普通货车,应视为无证驾驶。原告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履行了赔偿义务,依法享有向被告赵忠虎追偿的权利。另外,虽然涉案车辆实际所有人系被告赵忠虎,而非被告运输公司,但是,被告运输公司对挂靠在自己名下运营的车辆负有确保适格驾驶员驾驶车辆的监督检查等义务。而涉案事故的发生正是由于被告赵忠虎准驾车型不符,属于无证驾驶情形,应当认定被告运输公司未尽到应尽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被告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紫金保险济南公司要求被告返还垫付款1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忠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垫付赔偿款120000元; 二、被告济南百客顺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赵忠虎、济南百客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振江 代理审判员 董聪聪 人民陪审员 徐传水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