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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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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与济南百客顺运输有限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阳商初字第9号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车向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臣,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百客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 法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阳商初字第9号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车向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臣,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百客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高腾,经理。

被告赵忠虎,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居民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济南公司)与被告济南百客顺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赵忠虎保险合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臣和被告赵忠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运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6月26日,赵忠虎驾驶鲁A92951号车(该车登记车主为济南百客顺运输有限公司),在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者车受损,人员三死四伤。经东阿县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229号判决、1228号判决、1178号判决确认,以及后期东阿县法院要求我司赔偿其它伤者的10000元医疗费,我司共计赔偿120000元。因被告赵忠虎准驾车型不符,属无证驾驶。根据法律规定,我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代偿款120000元。

被告运输公司未答辩,本案审理期间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赵忠虎辩称,首先强制保险是由东阿县法院判决给保险公司承担。车是我本人的名字,保险单也是我的名字,我入的保险是30多万,东阿县法院只判决了强制保险,原因是我准驾不符。如果准驾符合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承担强险和商业险全部赔偿,东阿县法院判我50%的责任。我不是无证驾驶,有驾驶证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6日6时许,被告赵忠虎驾驶鲁A92951号重型普通货车,在山东省东阿县与郭河保驾驶的豫FDF876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牛凤英等三人死亡、郭河保等四人受伤。经东阿交警大队认定,赵忠虎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上诉事故发生时,被告赵忠虎持准驾车型C3D驾驶证,驾驶大型普通货车应持准驾车型B2驾驶证。

上诉事故发生时,鲁A92951号重型普通货车挂靠在被告济南百客顺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经营,实际所有人为被告赵忠虎。

鲁A92951号重型普通货车在原告处投保一份交强险,事故发生时,该车处于保险期间。

2013年9月16日,东阿县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1178号、第1228号、第1229号民事判决,判决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共计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0000元。上述判决生效后,根据东阿县人民法院的要求,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保证案件顺利审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12月,将上述110000元及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0000元,共计120000元通过东阿县人民法院过付给受害人家属。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保单、民事判决书、通知书、银行付款回单、驾驶证复印件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