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分别支付被告王洪玲、谭晓荣、方家荣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0992.6元(36642元×30%),分别支付被告季桂云、潘秀娥、王立云、肖金荣、张玉真、周耐玲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2289.5元(40965元×30%),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美丽 人民陪审员 王军刚 人民陪审员 陈东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 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