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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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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信昌达纺织有限公司与季桂云、王立云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九被告退休后,因原告拖欠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一事,双方发生纠纷。九被告向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潍劳人仲案字(2014)第128-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

九被告退休后,因原告拖欠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一事,双方发生纠纷。九被告向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潍劳人仲案字(2014)第128-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分别支付被告王洪玲、谭晓荣、方家荣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0992.6元;原告分别支付被告季桂云、潘秀娥、王立云、肖金容、张玉真、周耐玲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2289.5元.原告不服上述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至本院。

经核查,2011年度潍坊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642元。2012年度潍坊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0965元,2012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于2013年4月公布并开始使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潍劳人仲案字(2014)第128-1号仲裁裁决书复印件、被告提交的退休证、独生子女优待证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2010年9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规定: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属正常运转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督查处理,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困难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破产关闭企业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县(市、区)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发放。因此,被告的主张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与《独生子女优待证》名称虽异,功能相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为困难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养老补助奖励由政府承担的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后果。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独生子女养老补助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原告应分别支付被告王洪玲、谭晓荣、方家荣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0992.6元(36642元×30%);原告分别支付被告季桂云、潘秀娥、王立云、肖金荣、张玉真、周耐玲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2289.5元(40965元×30%)。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