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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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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九彦与孙增海、王少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本院认为,庭审中,被告孙增海对其雇佣原告从事搭建钢结构棚工作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在雇佣活动中受伤,被告孙增海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在高处作业时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未

本院认为,庭审中,被告孙增海对其雇佣原告从事搭建钢结构棚工作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在雇佣活动中受伤,被告孙增海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在高处作业时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本院酌情认定原告承担30%责任为宜。

原告主张涉案工程的发包人为被告王少华,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两被告对此均不予认可,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王少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庭审中,被告孙增海对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书程序及结论确有错误,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其中住院费35732.74元,有住院病历、收费票据等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他费用1914.26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孙增海主张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80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自认被告为其支付医疗费15000元,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原告主张其日工资为150元,被告主张原告日工资为100元,双方均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从事建筑行业,其误工损失可参照建筑业标准进行计算,误工时间为120天,误工费计算为16968元(51612元÷365天×120天)。

原告的护理时间为45天,其中住院19天需2人护理,其余时间1人护理。原告自愿主张护理费按53.27元/天计算,本院予以准许。故其护理费应为3409.28元(53.27元/天×45天+53.27元/天×19天)。

原告为农村居民,所受伤害构成十级伤残,故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为23764元(11882元/年×20年×10%)。

原告住院19天,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570元(30元/天×19天)。

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2000元、营养费400元、鉴定费1900元,有鉴定意见书和鉴定费发票为证,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支持。

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孙增海应赔偿原告孙九彦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59320.81元[(35732.74元+16968元+3409.28元+23764元+570元+2000元+400元+1900元)×7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60320.81元;扣除其已垫付的医疗费15000元,应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5320.81元(60320.81元-1500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