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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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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传幼与被告文昌抱罗美华建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文昌抱罗美华建材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传幼支付石灰货款人民币298480元;

二、被告文昌抱罗美华建材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传幼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货款298480元为基准,自2014年8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加收40%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6.94元(原告林传幼已预缴)由被告文昌抱罗美华建材加工厂负担。被告文昌抱罗美华建材加工厂在向原告林传幼支付货款时一并将案件受理费支付给林传幼。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严世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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