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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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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传幼与被告文昌抱罗美华建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原告林传幼提供的证据1、双方2014年6月4日签署的结算确认单;证据2、双方2014年7月1日签署的结算确认单;证据3、双方2014年8月12日签署的结算确认单;证据4、农业银行对账单,以上四份证据共同证明双方存在长期的买

原告林传幼提供的证据1、双方2014年6月4日签署的结算确认单;证据2、双方2014年7月1日签署的结算确认单;证据3、双方2014年8月12日签署的结算确认单;证据4、农业银行对账单,以上四份证据共同证明双方存在长期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98480元。

本院依职权到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抱罗工商所调取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证明被告的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特有的公民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形式,也是个体经济的一种法律形式。个体工商户可拥有自己的字号作为其在市场活动中表征自己的名称,以区别于其他的市场主体,同时,该字号为表征的一切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个体工商户享有或承受。本案中,美华厂是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其在与林传幼买卖石灰经营活动中欠对方货款,理应以自己的财产偿还。因此,原告林传幼诉请被告美华厂支付货款29848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至于双倍利息部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目前人民银行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是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因此,出卖人可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标准在贷款利率的1.3至1.5倍之间。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每月10日前付清累计所欠货款,且有连续的三张结算确认单予以证明,被告美华厂也在最后一张确认单中对货款数额以及8月10日前付清货款的期限予以确认,可以认定,该笔货款的支付期限在2014年8月10日届满。现原告林传幼诉请被告美华厂自2014年8月11日起赔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法有据,但其主张双倍利息已超过人民银行罚息利率的最高标准,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本案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加收40%较为合理。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