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潍坊龙腾特质纸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胡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21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366.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733.36元,共66312.5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被告的其他申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潍坊龙腾特质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牟爱平 代理审判员 王美丽 人民陪审员 王军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