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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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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龙腾特质纸科技有限公司与胡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潍坊龙腾特质纸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胡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21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366.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733.36元,共66312.5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被告的其他申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潍坊龙腾特质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牟爱平

代理审判员  王美丽

人民陪审员  王军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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