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潍坊龙腾特质纸科技有限公司与胡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后被告向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赔偿被告工伤损失10万元。该仲裁委于2014年7月3日作出潍滨劳仲裁字(2014)第20号裁决书,裁决:一、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894元、一次性

后被告向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赔偿被告工伤损失10万元。该仲裁委于2014年7月3日作出潍滨劳仲裁字(2014)第20号裁决书,裁决:一、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894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5368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0736元;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不服上述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至本院,要求不向被告支付上述款项。

经核算,被告的月平均工资为2887.5元[(3576元+3170元+3230元+3278元+1392元+3037元+3052元+3068元+3288元+2900元+2507元+2152元)÷12个月]。

再查明,山东省潍坊市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6100元,月平均工资为3841.67元。

经核实,原告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21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366.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733.36元,共计66312.54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潍滨劳仲裁字(2014)第20号裁决书1份、被告的工资发放明细14份,被告提交的潍滨劳工伤认字(2013)第1328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1份,潍劳鉴(2014)第14010260号鉴定结论通知书1份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受伤后,经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认定为工伤;经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拾级伤残。上述机构作出的潍滨劳工伤认字(2013)第1328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潍劳鉴(2013)第13120390号鉴定结论通知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对此予以采信,本院对被告的工伤及伤残等级予以确认。原告主张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被告之伤不构成伤残,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因原告未为被告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其作为用人单位应为原告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被告主张其月平均工资为38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据原告提供的职工工资表,被告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887.5元。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212.5元(2887.5元/月×7个月)。

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拾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8个月,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原、被告于2014年7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366.68元(3841.67元/月×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733.36元(3841.67元/月×8个月)。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