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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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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明与韩严仓、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韩严仓辩称:韩严仓是受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是履行职务行为,工程款应当由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是事实,但数额不能确定,签订的结算协议不是韩严仓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迫于压力

韩严仓辩称:韩严仓是受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是履行职务行为,工程款应当由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是事实,但数额不能确定,签订的结算协议不是韩严仓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迫于压力,且协议显失公平,韩严仓不应承担违约金和律师费;胡朝明没有全部完成歙县画家村工地工程的施工,且韩严仓已经支付给胡朝明工程款210000元。请求驳回胡朝明对韩严仓的起诉。

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辩称:公司总承包的项目综合费只有13%,而胡朝明与韩严仓签订的合同按18%计算劳务费,明显高于公司与歙县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合同约定的利润,对于韩严仓拖欠胡朝明210000元的事实我公司有异议;韩严仓与胡朝明签订的《歙县画家村小区室外附属工程结算协议书》,未经公司同意,系其个人行为,其违约金、律师费公司不予承担;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歙县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业经歙县人民法院(2013)歙民一初字第0154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歙县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仅支付给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70000元。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韩严仓现已支付给胡朝明工程款210000元。本公司因歙县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支付尚欠工程款,已向歙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公司认为,胡朝明的工程款应当待该工程款执行到位后再予以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0日胡朝明与韩严仓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协议约定:“韩严仓将歙县画家村小区内的小区围墙、区内的配电房、生化池、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小区内的道路、附属工程等劳务工程发包给胡朝明施工,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按该工程总造价的18%支付施工劳务费……”,该工程胡朝明未全部完工。2013年1月29日,胡朝明与韩严仓签订《歙县画家村小区室外附属工程结算协议》,协议确定:“胡朝明承包施工的工程款为420000元,其中韩严仓已经预付40000元,余款韩严仓承诺2013年2月4日前支付胡朝明工程款250000元,2013年端午节前支付50000元,2013年中秋节前支付80000元;如果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守约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交通费、律师代理费、评估鉴定费等,并承担违约金50000元”,该协议胡朝明未签字。2013年2月7日,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给胡朝明工程款170000元。2013年3月9日,韩严仓出具欠条一张,言明:今欠到胡朝明画家村工地劳务费(人工工资)共计人民币210000元整。另查: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歙县画家村室外工程的总承包方,歙县画家村室外工程的小区围墙、区内配电房、生化池、排水排污沟、小区内道路、绿化等附属工程由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采取包工包料方式转包给韩严仓,韩严仓又将其中的劳务工程分包给胡朝明施工,韩严仓和胡朝明均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2014年1月24日,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歙县画家村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经歙县人民法院(2013)歙民一初字第015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歙县画家村室外工程的工程款总额为2293389.37元(该工程款包括胡朝明的工程款在内)。胡朝明剩余的工程款210000元,黄山市徽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支付给韩严仓。庭审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分包协议、结算协议、欠条、工程签证单、银行对账单、律师事务所发票、(2013)歙民一初字第01549号民事调解书、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