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的0.73亩承包田,提供户主为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土地承包合同书,并提交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农村经济管理站和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朱家营村民委员会于2012年3月6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所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0255673号)真实、有效,被告亦认可耕种争议的承包田,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0.73亩承包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赔付原告2002年10月至今的全部0.73亩承包田的收入,夏季小麦收750斤,秋季玉米收800斤,当今的价格小麦每斤1元,玉米每斤1.05元,每年合款1590元,至今全部合款16700元和赔付这11年的路费、误工费每年1000元,合11000元,以上共计27700元的诉讼请求,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运生责任田0.73亩; 二、驳回原告张运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张运生负担1000元,由被告李张刃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文军 审 判 员 祝 昉 代理审判员 董 星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刘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