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事实,有原告张运生提交的2007年4月28日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朱家营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复印件、证明3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合同书、粮食补贴存折、(2006)文民高初字第118号民事裁定书、(2007)安民立终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有被告张刃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2年12月14日安阳县农业局高庄乡农经管理站证明信、占地申请书复印件、王保安证明复印件、行政公文送达回证复印件、群众来访处理意见书、高庄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文件、调查报告、证明材料、(2006)文民高初字第118号民事裁定书、(2007)安民立终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后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