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张医药费60966.65元,提供医药费单据三张、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各一份,每日用药清单一宗。被告保险公司医药费单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滨州医院出具的住院票据中显示收取了护理费811元,因此认可住院期间一人护理。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 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58444元,原告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按照2014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标准每年29222元计算20年(29222元×20年×0.1),提供其丈夫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及结婚证、王集前街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对原告鉴定的伤残等级不予认可,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且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主张。 原告主张营养费1800元,经鉴定营养期限为60日,每日按30元计算,被告保险公司提出标准过高,同意每日按15元赔偿。 原告主张护理费10560元,护理期限90日,院内42天由其丈夫王付建与其女儿王晓辉二人护理,院外48天由其丈夫王付建一人护理。王付建系城镇居民,每日按80.06元计算,王晓辉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信分公司员工,月收入1500元,但每日只按80元主张。提供二护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王晓辉单位出具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误工证明各一份。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原告提交的住院票据中显示已收取了护理费,因此只同意给付一人的护理费用。王晓辉还应提供与单位的劳动合同予以佐证。 原告主张误工费18000元,误工期限为180日,原告系德州市庆云县尚堂镇宏山扒鸡厂员工,每日工资100元,提供该厂出具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误工证明、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工资单予以证实。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以上误工证明不予认可,不同意按照每日100元进行赔偿。 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事故造成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很大的打击。被告保险公司请求法院酌定。 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住院42天,每日按100元计算。被告保险公司同意每日按30元进行赔偿。 原告主张交通费2000元,提供交通费票据一宗。被告保险公司请求法院酌定。 原告主张车辆损失费2050元,提供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损报告书一份。被告保险公司对车损报告书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