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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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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美英与刘海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原告主张医药费60966.65元,提供医药费单据三张、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各一份,每日用药清单一宗。被告保险公司医药费单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滨州医院出具的住院票据中显示收取了护理费811元,因此认可住院期间一人护

原告主张医药费60966.65元,提供医药费单据三张、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各一份,每日用药清单一宗。被告保险公司医药费单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滨州医院出具的住院票据中显示收取了护理费811元,因此认可住院期间一人护理。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

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58444元,原告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按照2014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标准每年29222元计算20年(29222元×20年×0.1),提供其丈夫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及结婚证、王集前街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对原告鉴定的伤残等级不予认可,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且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主张。

原告主张营养费1800元,经鉴定营养期限为60日,每日按30元计算,被告保险公司提出标准过高,同意每日按15元赔偿。

原告主张护理费10560元,护理期限90日,院内42天由其丈夫王付建与其女儿王晓辉二人护理,院外48天由其丈夫王付建一人护理。王付建系城镇居民,每日按80.06元计算,王晓辉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阳信分公司员工,月收入1500元,但每日只按80元主张。提供二护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王晓辉单位出具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误工证明各一份。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原告提交的住院票据中显示已收取了护理费,因此只同意给付一人的护理费用。王晓辉还应提供与单位的劳动合同予以佐证。

原告主张误工费18000元,误工期限为180日,原告系德州市庆云县尚堂镇宏山扒鸡厂员工,每日工资100元,提供该厂出具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误工证明、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工资单予以证实。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以上误工证明不予认可,不同意按照每日100元进行赔偿。

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事故造成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很大的打击。被告保险公司请求法院酌定。

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住院42天,每日按100元计算。被告保险公司同意每日按30元进行赔偿。

原告主张交通费2000元,提供交通费票据一宗。被告保险公司请求法院酌定。

原告主张车辆损失费2050元,提供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损报告书一份。被告保险公司对车损报告书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