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贵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7412.60元(含被告孙玉红垫付的医疗费8427.06元); 二、被告孙玉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贵云鉴定费1920元; 三、驳回原告李贵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0元,原告李贵云负担248元,被告孙玉红负担15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文军 审 判 员 张 伟 代理审判员 祝 昉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刘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