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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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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九妹诉被告李红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被告李红信,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宁,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九妹诉被告李红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九妹及其委

被告李红信,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宁,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九妹诉被告李红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九妹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春涛、被告李红信委托代理人刘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九妹诉称,2012年11月11日7时50分许,被告李红信驾驶豫E44843号二轮摩托车走到弦歌大道北马路口时,由南向北进入道路与原告杨九妹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安阳市一五一医院进行救治,被诊断为右后踝骨折,原告住院15天,支出医疗费3048.87元(包括出院复查费),被告仅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元。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出具安公交认字(2012)第事故1-66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在本次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原告医疗费2048.87元,误工费7954元(2462元/月÷30天×97天),护理费2580元(34203元/年×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30元/天×15天),营养费1800元(20元/天×90天),交通费200元,施救费130元,存车费39元,评估费100元,电动车损失费660元,共计15961.87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李红信辩称,1、被告对本案责任划分有异议,对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有异议,该认定书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与事实不符。从车辆损坏部位看出,原告的电动车前部撞到被告摩托车侧面,因此应确认原告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2、在事故发生后,当时被告建议到第六人民医院就医,但原告坚持选择到私人医院救治。我方认为在医院的选择上,原告存在一种不合适的选择。3、原告诉请过高,证据不符合规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1日7时50分许,被告李红信驾驶豫E44843号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进入道路与原告杨九妹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相撞,造成伤一人、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安公交认字(2012)第事故1-66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红信使用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杨九妹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安阳一五一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15天,被诊断为右后踝骨折,出院医嘱为1、建议休息3月余,2、继续石膏外固定,定期复查。原告支出住院费2628.87元、门诊费420元,医疗费共计3048.87元,被告已垫付原告医疗费1000元。该事故导致原告车辆受损,为此原告支出施救费130元、停车费40元。原告委托安阳市华硕价格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安华硕(2012)第0338号交通事故车辆损失结论书,估价鉴定结论为小鸟牌骑式电动车的修复费用为人民币660元,为此原告支出评估费100元。

另查明,豫E44843号二轮摩托车车主系被告李红信。原告在安阳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