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书红诉被告张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文民三初字第136号 原告杨书红,女,1975年4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关永朝,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娇,女,1992年1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文涛,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杨书红诉被告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文民三初字第136号

原告杨书红,女,1975年4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关永朝,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娇,女,1992年1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文涛,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杨书红诉被告张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书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关永朝、被告张娇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文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书红诉称,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0年5月被告找到原告以作服装生意为名借款,原告找到哥哥杨忠民借给原告30,000元,后被告又借杨忠民40,000元。2011年3月起被告找到原告,分八次借原告190,000元,时间分别是2011年3月11日借10,000元、3月16日借50,000元,5月23日借10,000元、6月7日借10,000元、6月10日借40,000元、8月1日借10,000元、8月22日借10,000元、8月27日借50,000元。被告将钱拿到钱后,存在寄卖行获取高息,原告得知真相后要求被告归还,但被告拒不偿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张娇辩称,1、被告从未做过服装生意,被告借原告钱后,将该钱存入林州市宏光机械厂,该厂法定代表人为郭爱红,原告清楚被告将钱存入该厂,现该厂因非法集资被林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应先刑事后民事,本案应中止审理;2、原告明知被告将钱存入林州市宏光机械厂,为获取高息仍借给原告,被告主观有过错,原、被告间未约定利息,原告已还原告23,800元,应折抵本金;3、原、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已满18周岁属完全行为能力人,由于被告所借钱款没有用于生意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原告也属受害者,且无能力偿还,被告父母愿在其能力范围内补偿原告。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1年3月11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借到杨书红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张娇,2011年3月11日”;被告于2011年3月16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借到杨书红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期限3个月,张娇,2011年3月16日”;被告于2011年5月23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借到杨书红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借款人:张娇,2011年5月23日”;被告于2011年6月7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杨书红壹万元整,小写(¥10,000),张娇,2011.6.7”;被告于2011年6月10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杨书红人民币(¥40,000)肆万元整,借款人:张娇,2011年6月10日”;被告于2011年8月1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杨书红壹万元整(¥10,000.00),借款人:张娇,2011.8.1”;被告于2011年8月22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杨书红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借款人:张娇,2011.8.22号”;被告于2011年8月27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杨书红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借款人:张娇,2011年8月27日”。被告提交中国建设银行2011年6月27日存款凭条,户名显示为李从旺,存款金额为20,000元。另查明,原告与李从旺系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告杨书红提交的借条,被告张娇提交的存款凭证,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证,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后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