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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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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燕芳诉被告王东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上述事实,有原告杜燕芳提交的接处警登记表、安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票据、安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证明、处方笺、安阳市中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案、出院证、住院证、门诊票据、住院票据、费用清单、误工证

上述事实,有原告杜燕芳提交的接处警登记表、安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票据、安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证明、处方笺、安阳市中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案、出院证、住院证、门诊票据、住院票据、费用清单、误工证明、护理人员身份证、证明、交通费票据,被告王东海提交的照片以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以上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时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原告在给被告送水的过程中,被被告王东海饲养的狗咬伤,被告王东海辩称狗在门口拴着,门宽3米狗链长2米,到门口后原告未通知被告,就直接往里闯,这才被狗咬伤,原告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无责任,仅提供照片一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实际支出的医疗费费为3370.29元,故本院确认原告医疗费为3370.29元;原告实际住院9天,结合原告伤情,本院确认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30元/天×9天)、营养费600元(20元/天×30天);原告主张的误工费7800元,仅提供误工证明一份,证据不足,结合原告的住院病案和工作性质,误工费参照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25379元/年计算30天为宜即2085.95元(25379元/年÷365天×30天),原告主张的护理费614.7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240元过高,本院酌定为100元。以上费用共计7040.94元。其中在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范围内包含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50.50元,应予以扣除。即被告仍应支付原告各项费用6990.4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东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杜燕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6990.44元;

二、驳回原告杜燕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元,由原告杜燕芳负担80元,被告王东海负担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三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黄静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