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东海,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 原告杜燕芳诉被告王东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燕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保国,被告王东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燕芳诉称,2012年8月8日晚18时30分左右,被告打电话让原告往大定龙村东昌思达涂料厂送水,原告骑着电动车送水到涂料厂门口停下来叫人时,突然从大门东跑出一条狼狗,咬伤原告的右腿三处,原告大叫,狗主家从里面出来把狗领走,和原告一起到医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被告因治疗费高不愿出治疗费,便一声不吭就走了。住院期间,原告由表姐钟素玲护理。次日原告报警,出警人员询问了原因,对被告作了处警记录,被告夫妇给原告办理狂犬疫苗注射,并承诺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签字后不履行承诺,经处警人员调解未果,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519.79元、误工费7800元(2600元/月×3个月)、护理费614.70元(61.47元/天×10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0元(30元/天×10天)、营养费1800元(20元/天×90天)、交通费240元,共计14274.49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东海辩称,大概下午6点左右原告给被告送水,当时大门是开着,狗在门口拴着,门宽3米狗链长2米,到门口后,原告未通知被告,就直接往里闯,这才被狗咬伤,被告认为原告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无责任;原告被狗咬伤后,被告出于人道主义带着原告到安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打狂犬疫苗,5针的费用全部由被告前妻骆琳支付,当时没有离婚,具体多少钱被告不太清楚。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8日18时左右,原告往安阳市文峰区大定龙村东昌思达涂料厂给被告送水时,被被告饲养的拴在大门口的狗咬伤。2012年8月9日接处警登记表处境情况显示:“……4、王东海夫妇为其办理狂犬疫苗注射通知卡;5、承诺等到打针时找当事人看病。”处境情况处由原告杜燕芳、被告王东海签字。原告被咬狗伤后在安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狂犬疫苗并注射免疫球蛋白,支出医疗费1894.5元,其中被告垫付原告医疗费50.50元。原告在安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狂犬疫苗费用均由被告垫付,部分票据在被告处。原告于2012年8月10日在安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9天,出院诊断为右大腿多处狗咬伤,支出住院费1291.29元,门诊费184.50元。医疗费共计3370.29元。原告提交的处方笺200元,仅有签名未加盖公章且无正式发票。安阳市高庄乡文兰市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杜燕芳曾用名为杜艳芳,并加盖有安阳市公安局户籍专用章。原告在河南天蕴泉饮品有限公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