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黎天津与原告杜银峰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原告的合法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因被告黎天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与保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因此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原告主张的医药费2170元、误工费227.85元、护理费227.85元被告无异议,且原告提供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计算标准符合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数额过高,本院酌定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342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黎天津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有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审判员 陈 瑶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