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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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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银峰与黎天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黎天津与原告杜银峰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原告的合法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因被告黎天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与保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

本院认为,被告黎天津与原告杜银峰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原告的合法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因被告黎天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与保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因此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原告主张的医药费2170元、误工费227.85元、护理费227.85元被告无异议,且原告提供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计算标准符合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数额过高,本院酌定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342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黎天津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有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审判员 陈 瑶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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