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庆民初字第743号 原告杜银峰,男,199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黎天津,男,37岁,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红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浩,男,1991年5月6日生,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蕾,男,1983年3月12日生,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杜银峰与被告黎天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银峰、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浩、孙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天津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8日21时10分,被告黎天津驾驶鲁*****、鲁*****(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祥云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庆云县祥云大道宏光蜡业门口掉头时,与顺行王国超驾驶的电瓶车(杜银峰系乘车人)相撞,造成杜银峰受伤。该事故经庆云县交警队做出事故认定,认定黎天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国超、杜银峰无责任。黎天津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与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诉来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625.7元。 被告黎天津未提出答辩意见。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黎天津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与保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对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无异议。原告的合法损失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不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8日21时10分,被告黎天津驾驶鲁*****、鲁*****(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祥云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庆云县祥云大道宏光蜡业门口掉头时,与顺行王国超驾驶的电瓶车(杜银峰系乘车人)相撞,造成杜银峰受伤。该事故经庆云县交警队做出事故认定,认定黎天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国超、杜银峰无责任。黎天津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与保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其损失。 原告主张医药费2170元,提供庆云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医药费单据、病历、诊断证明各一份。被告保险公司无异议。 原告主张误工费227.85元,住院7天,每日按农村居民标准32.55元计算。被告保险公司无异议。 原告主张护理费227.85元,住院7天由其父亲杜洪训一人护理,每日按农村居民标准32.55元计算。被告保险公司无异议。 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住院7天,每日按100元计算。被告保险公司提出数额过高。 原告主张交通费300元,未提供证据,但系其实际支出的费用,被告保险公司请求法院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