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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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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敏与日照市永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对原告提供的车辆挂靠经营协议落款处加盖“日照市永琦运输有限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刘安林”签名进行司法鉴定。后因被告申请撤回司法鉴定,本院司法鉴定部门于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对原告提供的车辆挂靠经营协议落款处加盖“日照市永琦运输有限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刘安林”签名进行司法鉴定。后因被告申请撤回司法鉴定,本院司法鉴定部门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终止委托意见书。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车辆挂靠经营合同、购车合同、证明、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书、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两份车辆挂靠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受到保护。对于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问题。被告虽主张根据公司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文本应支付违约金并结清双方账务,但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合同文本不予认可。而被告提供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书系与案外人刘康友所签订,对原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加盖印章及刘安林签名系伪造,被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因车辆挂靠协议并未明确约定挂靠经营期限,现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符合协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过程中,被告虽主张原告担任公司会计期间私自收取运输费,原告不予认可,且既使被告主张的事实存在,亦是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董敏与被告日照市永琦运输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8月1日、2013年9月18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

二、被告日照市永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董敏办理鲁L×××××、鲁L×××××重型自卸车车籍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仝桂香

审 判 员  王芳芳

人民陪审员  张 瑜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雪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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