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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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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敏与日照市永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被告:日照市永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后大洼村。 法定代表人:刘安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文雪,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敏与被告日照市永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

被告:日照市永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后大洼村。

法定代表人:刘安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文雪,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敏与被告日照市永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敏及其委托代理人葛长亮、被告日照市永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文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敏诉称:原、被告经协商,被告同意将原告购买的鲁L×××××、鲁L×××××号牌重型自卸车挂靠在被告处经营,挂靠的相关约定有2013年8月1日、2013年9月18日双方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由于原告经营需要,想将该车辆过户到日照市华名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但被告无理拒绝,不予协助原告过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约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于2013年8月月1日、2013年9月18日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并协助原告办理鲁L×××××、鲁L×××××号牌重型自卸车过户手续。

被告日照市永琦运输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原告所述车辆挂靠于被告处经营无异议;二、本公司暂不同意解除挂靠经营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且原告系该公司的会计,其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支取,亦将公司的账目挪走,给公司资产带来巨大的损失近十三万余元。根据公司的管理制度及挂靠协议约定,被告只有将账目及欠款等与公司结算完毕且书面申请解除挂靠后,被告方可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三、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签订合同后,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且给予对方适当的准备时间。本案中,车辆挂靠期间,对方在没有通知公司的前提下私自要求解除挂靠合同,亦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四、对于原告提供的挂靠经营合同被告不予认可。因合同加盖公章系原告私自刻制,被告申请对该公章的真伪进行鉴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分别于2013年8月1日、2013年9月18日各签订一份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第三人将其所有重型自卸车(车牌号鲁L×××××、鲁L×××××)登记于被告名下,并挂靠于被告名下经营。挂靠期间内,原告需卖车、过户时被告须无条件提供过户手续,不能给原告方造成经济损失,双方未约定挂靠经营合同期限。合同落款处加盖有原告签名,被告方加盖“日照市永琦运输有限公司”印章,且还有被告法定代表人“刘安林”签名字样。原告所有的车辆挂靠于被告名下经营过程中,另经双方口头协商,原告自行招揽运输业务有原告自行收取运输费用;如由被告招揽运输业务,每运输一次被告收取费用100元。庭审过程中,被告不认可原告提供的车辆挂靠协议文本。被告主张,根据公司挂靠经营合同文本,合同解除条件是原告应与被告结清所有账务,如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前终止合同视为违约,应向被告支付2000元违约金;因原告系公司会计,其任职期间私自收取运输费,故不同意解除合同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为证实上述主张,被告提供其与案外人刘康友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书证实其主张。经质证,原告自认其为被告记账,但并非被告单位会计人员;原告对被告提供挂靠经营合同文本内容不予认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