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安区房地产抵押合同》、西安市房他证长安区字第2012-3064号他项权利证书,被告冯涛以位于西安市长安区滦镇姚家滩村鸿禧山庄小区第B037号房产提供抵押,双方已经办理抵押备案登记,并约定债务履行期满,原告未受清偿,原告有权处分抵押的房产,故原告要求以抵押房产实现抵押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维礼、朱瑶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本金2400000元,利息13398.33元,罚息163800元,复息913.36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5年5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和复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被告陈维礼、朱瑶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抵押物即位于西安市长安区滦镇姚家滩村鸿禧山庄小区第B037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长安区字第35-0556号)拍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27425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鑫 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 人民陪审员 闫雅琴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邵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