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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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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陈维礼、朱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4日,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授信协议》并约定:授信人同意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24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从2012年11月14日起到2022年11月14日止;借款年利率为8.4%,授信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4日,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授信协议》并约定:授信人同意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24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从2012年11月14日起到2022年11月14日止;借款年利率为8.4%,授信申请人未按各具体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授信人有权对其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日在各具体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偿还完毕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息;授信人须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贷款按日计息,可按月或到期一次性结息。授信申请人连续三个月或者累计六次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即视为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并要求支付相关费用。2013年11月8日,因借款不能按时偿还,原告又与被告陈维礼签订《个人贷款周转易协议书》并约定,甲方(原告)根据乙方(被告陈维礼)的授信额度及资信状况,在授信额度内给予乙方总金额240万元的周转易限额。周转易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结息日为每月21日。贷款执行利率为贷款实际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加50%。同日原告与第三被告冯涛签订《长安区房地产抵押合同》并约定由被告冯涛以其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长安区滦镇姚家滩村鸿禧山庄小区第B037号房产作为抵押担保《个人授信协议》的履行,原告可以从处分后的价款中得到优先受偿。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2年11月21日西安市长安区房屋管理局向原告发放西安市房他证长安区字第2012-3064号他项权利证书。原告于2012年11月22日将借款240万元一次性转入被告陈维礼的账户中。经查,截止2015年5月14日被告下欠原告本金人民币2400000元,利息13398.33元,罚息163800元,复息913.36元(合计2578111.69元)。

上述事实,有《个人授信协议》、《个人贷款周转易协议书》、《长安区房地产抵押合同》、《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西安市房他证长安区字第2012-3064号他项权利证书、《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备案证明》、客户逾期清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维礼签订的《个人授信协议》、《个人贷款周转易协议书》及原告与被告冯涛签订的《长安区房地产抵押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于2012年11月22日给被告陈维礼发放借款240万元,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陈维礼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按期足额的偿还借款本金,逾期偿还应当承担罚息与复息,故原告请求被告陈维礼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罚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该债务产生于陈维礼和朱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被告陈维礼和朱瑶的共同债务,被告朱瑶对上述债务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朱瑶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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