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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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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胡某某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原告赵某抚养婚生子赵某某,被告胡某某承担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及时间为: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支付。从2015年7月15日开始,于每年的7月15日前支付下一年度抚养费、直至赵某某满18周

原告赵某抚养婚生子赵某某,被告胡某某承担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及时间为: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支付。从2015年7月15日开始,于每年的7月15日前支付下一年度抚养费、直至赵某某满18周岁止。

三、原告带回个人物品如下:褥子4床、被子12床、个人衣物一宗。

四、夫妻共同财产联想台式电脑一台、三洋电视机一台、小衣橱一个、玻璃圆桌一张(含椅子两把)归被告胡某某所有;均分夫妻共同财产2000元。

五、均担夫妻共同债务3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均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勾德超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