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大地保险质证意见如下:对医疗费无异议,误工费、护理费按鉴定结论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山东省内标准赔付,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费,物业公司证明不具备法律效力,应提交房产证、租赁合同。对原告损失同意在交强险内赔偿。 被告阳光保险质证意见如下:后续治疗费过高,对其他无异议。同意在医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 被告郭长平质证意见如下:今后治疗费过高,应在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鉴定费是郭长平垫付,扣除后同意在交强险外按60%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同保险公司质证意见。 被告刘瑞庆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郭长平举证如下: 1、提交车辆投保交强险保单一份,证明鲁NW6Q68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津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 2、提交车辆损毁照片6张,通过照片中,车辆的损坏部位,可看出,刘瑞庆驾驶的车辆,撞击在郭长平车辆的副驾驶位置,所以,应当减轻郭长平的责任比例。 3、为原告垫付2000元鉴定费单据一张,证明为原告垫付鉴定费2000元。 原告质证意见如下:对保单无异议。车损照片不能确定交警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被告应承担90%责任。其他无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