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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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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秀杰与王献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能否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本案中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于2012年12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原、被告共同生活近两年后于2014年10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能否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本案中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于2012年12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原、被告共同生活近两年后于2014年10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认定原、被告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从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看,原、被告的之间并没有很大的冲突,另外原、被告分居时间也较短,据此不能断定原、被告感情已破裂。原被告双方应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珍惜已经建立起的夫妻感情,慎重处理婚姻关系,共同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原告称与被告感情已经破裂,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据此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于秀杰与被告王献之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秀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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