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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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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祥生与李洪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三、恒信鉴定中心(2015)临鉴道字第160号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王祥生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因伤需护理90日,住院期间2人护理,院外1人护理;需择期取左胫骨骨折内固定物,费用10000元左右(或按实际发生额认定)

三、恒信鉴定中心(2015)临鉴道字第160号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王祥生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因伤需护理90日,住院期间2人护理,院外1人护理;需择期取左胫骨骨折内固定物,费用10000元左右(或按实际发生额认定)。鉴定费单据十八张,证明原告花费鉴定费1800元。

四、原告王祥生及马玉英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二人系夫妻关系,马玉英参与了护理,王祥生出生于1964年1月27日出生,事发时50周岁。夏津县香赵庄鑫参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明王祥生系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其妻子马玉英系该合作社工作人员,均应按照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误工损失。

五、王祥福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出生于1966年11月18日,与原告王祥生系兄弟关系,参与了院内护理。夏津县建通胶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证明王祥福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按照批发零售业计算护理费。

六、王洪志、何玉喜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二人系夫妻关系,王洪志1945年2月21日出生,事发时近70周岁,何玉喜1942年3月26日出生,事发时近73周岁。夏津县香赵庄镇史王庄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王洪志、何玉喜现需由包括原告在内的四个子女赡养。

七、原告主张交通费2000元。

针对原告上述主张及证据,被告太平财险德州公司质证如下:对医疗费无异议。同意赔偿10000元。误工费,原告公司缺乏年检记录。护理费,原告家属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由其兄弟护理欠妥。交通费缺乏证据支持。精神抚慰金过高。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错误。

被告李洪乐质证意见:对原告主张及证据无异议,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外承担全部责任。但辩解之前垫付的50000元应予扣除。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因过错违章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本事故虽无事故认定书,但有报警记录,双方陈述一致,结合原告伤情、车辆损失情况、被告垫付费用的事实,予以认定本事故客观存在。对事故的发生机动车方具有过错,被告太平财险德州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有责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被告李洪乐同意承担全部责任,本庭予以准许。原告主张医疗费76341.75元、残疾赔偿金237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鉴定费1800元双方无异议,予以认定。原告家庭经营农业合作社,集约种植上百亩土地,按农林牧渔业标准主张误工、护理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原告生育有成年子女,现主张住院期间由其弟护理理由欠当,不应支持,住院期间的另一护理人员按照护工标准50元/天为宜。精神抚慰金原告主张2000元,被告辩解过高,本院酌定1500元。原告主张交通费2000元,结合原告住院时间、地点(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总医院)等因素,酌定1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与被扶养人出生年月不符,应予调整。综上,将原告各项损失确认如下,医疗费76341.75元,误工费15474.36元(117.23元/天×132天),护理费11850.7元(90天×117.23元/天+26天×5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残疾赔偿金2376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383.85元(7962元×7年÷4人×10%+7962元×10年÷4人×10%),精神抚慰金1500元,交通费1000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鉴定费1800元,以上共计147714.66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