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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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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静与姜泽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三、马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马静生于1997年2月25日,事发时刚过18周岁。家庭号岗位培训费收据,证明马静于2015年3月27日交培训费500元,事发时为家庭号职工,居住地为夏津县新站景苑小区,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

三、马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马静生于1997年2月25日,事发时刚过18周岁。家庭号岗位培训费收据,证明马静于2015年3月27日交培训费500元,事发时为家庭号职工,居住地为夏津县新站景苑小区,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

四、马德山、马静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马静与马德山系父女关系,参与了护理。高卫卫参加了护理,原告要求住院期间两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山东省德州申通电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停发工资证明、事发前三个月工资表,证明高卫卫系该公司职工,日工资100元。

五、夏津县快捷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发票一张,证明原告花费看车费30元。交通费单据一宗,证明交通费30元。

针对原告上述主张及证据,被告平安财险德州公司质证如下:原告无工资减少的证据,对误工费不予认可。护理费,认可住院期间一人护理,不同意按照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看车费属于间接损失,我公司不同意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标准过高,且主张营养费无依据。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

针对原告的证据及主张,被告姜泽兴、姜书军质证如下:医疗费中对德康药业有限公司的购药票据不予认可,缺乏关联性。营养费标准过高,期限过长。其他同保险公司意见。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因过错违章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本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姜泽兴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马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对原告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平安财险德州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鉴于本事故驾驶人驾车逃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免赔成立,故应由驾驶人赔偿。被告姜泽兴辩解不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而被告姜书军作为车主自愿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准许,具体赔偿比例结合事发时双方的过错及原因以80%为宜。本案原告主张医疗费36396.42元,被告辩解90元的院外购药不予认可,结合购药时间发生于住院期间,所购药物为烧伤膏,与原告所医治病症相符,具有客观性,应予认定。误工费,原告事发时18周岁以上,经过了家庭号的岗前培训,已有劳动收入,鉴于不能提供具体的收入标准,应以护工标准计算误工费。护理费,原告要求住院期间两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结合原告的伤情与花费,参照三期评定标准,以院内两人护理为宜。原告父亲马德山从事非农职业,居住县城(新站景苑小区3号楼5单元501室),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另一护理人员应以按照护工标准计算为宜。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法确定为5100元。营养费酌定1530元(住院51天,每天30元)。看车费30元,交通费30元应予维护。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300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将原告的各项损失确认如下:医疗费36396.42元,误工费3950元(50元/天×79天),护理费6630元(51天×80元/天+51天×5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100元,营养费1530元,看车费30元,交通费30元,以上共计53666.42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