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某公司辩称:某某公司与王某林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王某林诉求的工程款是农民工工资,是劳动争议的范畴。某某公司的工程总量是壹亿多元,某某公司按比例应向其支付100313342.07元,某某公司实际共支付了105442000元,某某公司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剩余的工程款应按合同约定待工程结算后支付,现在工程尚未验收,实际施工人请求付款的条件尚未成就,应驳回王某林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30日,某某公司与王某林签订《协议书》,约定:王某林承包亚龙湾迎宾馆项目酒店大堂及27栋海景别墅的建筑安装工程,工程价款暂定2000万元,工程实际价款以结算价款为准;工程承包方式系包工包料,工期自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是委托业主直接付款,工程款的支付比例和时间执行原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等。王某林依约进场施工,王某林另外组织王宝林等几个班组进行施工,王某林均与施工班组签订工程结算会签单。 因某某公司未按进度支付工程款,王某林因此拖欠施工班组的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多次上访,2014年1月15日,在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见证下,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王某林三方签订《协调备忘录》,约定: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开始安排专人办理王某林的工程结算,2014年3月10日前某某公司代某某公司支付王某林工程款至三方认可的王某林工程结算一审总额的88%,2014年6月30日前某某公司代某某公司支付王某林工程款至三方认可的王某林工程结算外审总额的95%,其余额5%作为工程保修金于2015年12月31日前由某某公司代某某公司向王某林支付等。2015年5月23日,某某公司的刘天学、赵雅琴和王某林的代表尹方庆进行结算,结算王某林的工程款共计12830759元,工程结算汇总表上备注扣款“待定”、“暂定”,工程结算汇总表上没有某某公司盖章。某某公司已向王某林支付工程款9740754.64元。因某某公司未向王某林支付工程余款,王某林遂提到诉讼,王某林根据《协调备忘录》的约定请求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另查,2010年11月30日,某某公司将“三亚某某度假酒店”亚龙湾迎宾馆项目的建安总包施工工程发包给某某公司施工,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暂定壹亿元,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是: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内审完成后30日内支付至内审结算的85%,同时发包人即组织进行外审,外审完成经承发包双方确认后支付至外审结算总造价的95%。并约定发包人工程部或技术部发出的所有文件必须经发包人项目部盖章和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方为有效等。某某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王某林。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某某公司曾通过发送“工程联系单”的方式与某某公司交涉。王某林承包的工程已经完工。目前涉案总体工程尚未验收,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尚未进行工程款结算。 上述事实,有协议书、协调备忘录、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工程联系单、付款凭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