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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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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与三亚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9日,刘天薇与某某公司签订《销售认购书》,约定刘天薇购买某某公司开发的位于三亚市友谊路6号某某半岛附楼4层407号房,建筑面积约为79.524㎡,购房款为664025元。某某公司在该《销售认购书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9日,刘天薇与某某公司签订《销售认购书》,约定刘天薇购买某某公司开发的位于三亚市友谊路6号某某半岛附楼4层407号房,建筑面积约为79.524㎡,购房款为664025元。某某公司在该《销售认购书》后手写备注:“若购买整层,同意使用除通道外(406房旁边小房,中间东西两小居)面积。”406房旁边小房即为415房,中间东西两小居即为413、414房,该三间房均系暗房,即没有窗户的布草间。因刘天薇不愿继续购买该407房及在某某公司认购的其它房屋,某某公司便对白某承诺,若白某介绍他人来购买整层,愿意将413、414、415房赠送给白某,白某便介绍其亲戚朋友来购买某某公司开发的某某半岛商品房。白某介绍的亲友团以6700323元的价格购买某某半岛附楼4层整层401-412(除406外)共11套房屋。某某公司又与白某协商由白某购买4楼仅剩的406房(建筑面积约为89.34㎡,套内面积为60.43㎡),而符合购买整层赠送房屋的条件。白某考虑后同意购买406房,并向某某公司支付购房款515160元,另以某某公司应退还的多收购房款抵扣199560元,共计714720元。某某公司鉴于白某介绍亲友团购买某某半岛附楼4楼除406房外的其他房屋,便赠送413、414、415房给白某。某某公司已经将413、414、415房三间暗房交付白某,某某公司与白某之间一直未签订书面合同。

白某随后将406房转让给彭某政,将413房转让给高某日,将414房转让给高某玉,将415房转让给周某。某某公司与白某均同意在给406、413、414、415房办理房产证时,某某公司分别与白某指定的买受人彭某政、高某日、高某玉、周某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备案,将406房714720元的价款拆分至该四份合同中,其中413号房的价款为135040元。某某公司将上述四份合同打印之后先与彭某政签订406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合同上28万元左右的购房价格过低,无法进行备案,某某公司便未再继续与高某日、高某玉、周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上述四份合同全部划叉作废。

因白某转让406房给彭某政的价格为714720元,彭某政也已经付清全部房款,某某公司便重新与彭某政按照714720元的价格签订了406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份合同已经进行备案。白某要求某某公司继续与高某日、高某玉、周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产权证。某某公司同意按白某的意思为高某日、高某玉、周某继续办理413、414、415房的产权证,但某某公司认为该三间房实际系赠与而非买卖,应当由白某或高某日、高某玉、周某承担413、414、415房的全部办证费用,白某不同意。因白某与某某公司对办证费用迟迟无法达成一致,高某日便解除与白某就413房的转让合同,白某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销售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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