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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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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裴德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一、被告贾修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13年4月13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0000‰计息;自2013

一、被告贾修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13年4月13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0000‰计息;自2013年4月14日起至2013年8月21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0000‰计息;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3年9月26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0000‰计息;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4年4月7日止,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0000‰计息;自2014年4月8日起至2014年4月9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0000‰的1.5倍计息,并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0000‰计息;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4年8月9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0000‰的1.5倍计息,并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0000‰计息;自2014年8月10日起至2014年9月9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0000‰的1.5倍计息,并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0000‰计息;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0000‰的1.5倍计息);

二、被告张永和、被告贾修党、被告贾志明、被告贾立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贾修珍、被告张永和、被告贾修党、被告贾志明、被告贾立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莹

审 判 员  张艳伟

人民陪审员  孙 健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红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