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裴德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裴德温、被告张永和、被告贾修党、被告贾志明、被告贾立鹿签订的《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裴德温、被告张永和、被告贾修党、被告贾志明、被告贾立鹿签订的《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上述合同均属有效合同,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裴德温向原告借款80000元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被告贾修珍同意裴德温向原告处借款,可以认定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贾修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张永和、被告贾修党、被告贾志明、被告贾立鹿自愿为该笔贷款向原告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其保证责任未超出保证期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按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贾修珍、被告张永和、被告贾修党、被告贾志明、被告贾立鹿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