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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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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有武与李瑞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经本院委托,济南三和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济三和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11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单有武外伤性脑脊液耳漏构成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单有武伤后休养时间为120天;3.被鉴定人

经本院委托,济南三和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济三和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11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单有武外伤性脑脊液耳漏构成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单有武伤后休养时间为120天;3.被鉴定人单有武伤后需护理60天,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4.被鉴定人单有武无后续治疗费用。为此,原告单有武支出鉴定费2300元。

肇事车辆鲁AA698T小型轿车的车主为被告董传勇,事故发生时,该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另查明,原告单有武系济阳县回河镇单家村村民。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住院病案一宗、用药明细一份、济三和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115号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费收据一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为凭,以上证据经开庭质证并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争议较大,本院作出如下认定:

一、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告单有武主张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按照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58444元,并提供原告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其从事建筑行业。两被告对鉴定意见书无异议,对原告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不予认可,主张原告单有武系农村居民,其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村委会证明,系单位出具的证据,只是加盖了公章,没有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的签名,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单有武系农村居民,其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可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每年11882元计算,原告单有武的残疾赔偿金为23764元(11882元/年×20年×10%)。

二、关于误工费。根据鉴定意见书的记载,原告单有武的伤后休养时间为120天,提供原告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其从事建筑行业,每天的误工费为180元,主张其误工费为21600元。两被告主张,误工费标准过高,其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最多每天50元误工费,对于误工时间也不予认可,认可原告误工1个月。本院认为,济三和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115号鉴定意见书明确记载原告单有武伤后休养120天,因此,原告单有武的误工时间为120天。对于原告所在村委会的证明认定同上,原告单有武系农村居民,其误工费的标准可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及生活消费性支出之和每天54.37元计算,原告单有武的误工费为6524.4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