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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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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三亚福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涉诉食品外包装的说明是对食品使用的方法及功能的介绍,不涉及食品本身的质量安全问题。原告依据《标签通则》来主张涉诉食品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包装的外观要求,而不涉及食品本身质量安全标准。依据《食

涉诉食品外包装的说明是对食品使用的方法及功能的介绍,不涉及食品本身的质量安全问题。原告依据《标签通则》来主张涉诉食品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包装的外观要求,而不涉及食品本身质量安全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食品安全含义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从上述规定看,食品安全指的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对人体健康是否造成危害。涉诉七仙泉牌五月香山鸪茶有生产许可证,并经省级质检部门检验合格,且原告对食品本身的符合质量标准没有提出异议,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后果事实。虽然,被告经营涉诉食品已被行政处罚,但该处罚决定是针对产品包装说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而不是针对食品本身质量安全的处罚。因此,不能认定原告购买的涉诉食品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另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被告不是涉诉七仙泉牌五月香山鸪茶的生产者,该食品外包装也不是其制作,作为销售商对进入商场销售的产品经对相关质量检验证书审核即可完成进场销售审查的义务,被告对该涉诉食品的外包装说明不存在过错,且该食品亦未存在质量安全问题。被告抗辩其销售涉诉食品不存在过错的事实,应予采纳。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张十倍赔偿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三亚福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某退还货款13760元,原告邓某在收取退款同时将所购60件七仙泉牌五月香山鸪茶(按本案起诉时未使用的现状)退还被告三亚福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驳回原告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26元(原告已预交3326元),由被告三亚福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2元,原告邓某自行负担30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绵育

审 判 员  张 萍

代理审判员  陈 怡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四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