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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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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三亚福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另查,涉诉七仙泉牌五月香山鸪茶系保亭金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并包装,该公司生产的“含茶制品及代用茶(代用茶)”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该证自2012年8月10日颁发,有效期至2015年8月9日)。2012年12

另查,涉诉七仙泉牌五月香山鸪茶系保亭金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并包装,该公司生产的“含茶制品及代用茶(代用茶)”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该证自2012年8月10日颁发,有效期至2015年8月9日)。2012年12月12日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该公司生产七仙泉袋泡凉茶(原味)抽样检验,各单项检验项目合格。被告在其商场出售七仙泉牌五月香山鸪茶是在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经营的产品。原告购买涉诉七仙泉牌五月香山鸪茶在外包装中印食品生产许可“QS”的标志并有一栏文书说明,其中写有:“......既是一种清香味美,营养丰富的海南独有茗茶,又是一种有清热解毒、利胆消食、有解渴、解油腻、解酒、助消化,有降压、有减肥、健脾、养胃和防治感冒之功效的天然生态养生珍品。”。被告提供两篇鹧鸪茶(山苦茶)的科研论文印证该产品存在外包装上描述的功效,但没有提供相应的产品功能检测报告。在庭审中,被告同意原告退还所购茶叶,则可退还货款。

以上事实,有涉诉七仙泉牌五月香山鸪茶外包装图片、购买发票、(三亚)食药监食罚(2015)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检验报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山苦茶的科研论文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的商场购买七仙泉牌五月香山鸪茶60件,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将购买的商品用于经营行为,应确认原告系作为消费者为其生活消费向被告购买商品。被告出售的七仙泉牌五月香山鸪茶外包装写有“......既是一种清香味美,营养丰富的海南独有茗茶,又是一种有清热解毒、利胆消食、有解渴、解油腻、解酒、助消化,有降压、有减肥、健脾、养胃和防治感冒之功效的天然生态养生珍品。”的文字说明,其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被告提供的科研论文不具有认定涉诉食品符合其说明治疗的效力,且亦没有相应的医学临床证明印证,对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采纳。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涉诉的七仙泉牌五月香山鸪茶外包装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应不得上市销售。(三亚)食药监食罚(2015)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涉诉食品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被告予以行政处罚,这亦说明该食品应认定为不合格商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即消费者退货,经营者退货款,这是两项同时履行的义务。因此,原告请求退还货款13760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告亦予同意,对该项主张应予支持。同时,原告在收到退还货款亦应将所购七仙泉牌五月香山鸪茶60件返还被告,返还时的货物要保持在起诉时尚未使用的现状。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