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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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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旺与戴雄伟健康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230号 原告:张旺,男。 被告:戴雄伟,男。 原告张旺与被告戴雄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芮习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雄伟经本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230号

原告:张旺,男。

被告:戴雄伟,男。

原告张旺与被告戴雄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芮习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雄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旺诉称:孙培红是其前女友,其在马鞍山上学,事发前一星期知道了孙培红与戴雄伟恋爱了,遂找孙培红理论,戴雄伟知道后警告其不允许再找孙培红,否则见一次打一次,并带人到其家中威胁。2014年8月4日,其与朋友黄维飞到甑山生态园找朋友,准备离开时被戴雄伟看见,戴雄伟说居然来生态园,其见势离开,戴雄伟却拿来电棒追赶直至甑山生态园大门,戴雄伟用电棒电击其左手腕、右锁骨,导致其头晕、发麻,分别在当涂县人民医院、马鞍山中心医院就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请判令戴雄伟赔偿其医疗费100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2500元(100元/天×25天)、护理费1000元(80元/天×25天)、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合计9000元。

张旺提交如下证据:一、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事项;二、当涂县人民医院病历一本、DR诊断报告单、生化项目检验报告单、临检项目检验报告单各一份,马鞍山中心医院门诊挂号单、心电图申请单、干式生化检验报告单、边缘心电图各一份,证明其被电击后的治疗情况;三、医疗费发票五张,证明其治疗花费的费用;四、南京市江宁区御玉足足部保健中心出具的工作证明、收入证明各一份,证明2014年7月至2014年9月其在该单位工作,两月收入6000元,日工资100元,其叔叔是南京市江宁区御玉足足部保健中心的经营人。

戴雄伟辩称:事发前几天晚上,其与女朋友孙培红逛街时,张旺用手机短信告知孙培红让她离其远一些,孙培红与张旺通过手机短信发生争吵;事发当晚,其在甑山生态园送孙培红回家时,张旺想对其进行殴打,被孙培红制止,其遂回宿舍拿了微型两用型电筒电棍回来后,张旺挑衅说“来打我呀”并一拳打中其右侧太阳穴致其倒地,后又踢了一脚,电棍也摔坏了,其便往甑山生态园里走去,此时张旺假装呕吐,张旺在医院检查结果显示血液有问题。据孙培红了解,张旺如果烟抽多了也会呕吐,而事发时张旺正在抽烟,因此,张旺的诉称均不属实。

戴雄伟未提交证据,对张旺提交的证据也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证意见:张旺提交的医疗费票据与事发时间及其提交的证据二就诊资料相吻合,故对张旺提交的医疗费票据复印件及证据二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定;张旺陈述其叔叔是“南京市江宁区御玉足足部保健中心”的经营人,而其提交的工作证明、收入证明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两份证明的证明力均不予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