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辩称:其同意与张某离婚,同意张某提出的夫妻共同财产当涂县姑孰镇提署中路某某门面房归张某所有、当涂县姑孰镇提署路原外贸局门面房某某归其所有。其喜欢赌博,已出售两套拆迁安置房用于归还债务50万元,该50万元有部分是赌债,还有部分用于其与子女的生活开支;对张某所说的用门面房抵押借款42万元为其归还赌债之事不清楚,张某为其归还赌债应当收回其出具的借条,根据借条确定金额。其向女儿借款5万元用于归还赌债属实,至今未归还女儿;向自己弟弟借款2万元,不知有无归还;2014年5月向自己母亲借款8万元,原打算该8万元用于装潢房屋,后用于归还自己的赌债,该8万元尚未归还母亲;2012年向宋礼木借款3万元用于支付赌债利息,2014年重新出具条据,至今未还;另向他人借款2万元用于赌博,出具了借条,记不清债权人姓名;2013年1月向自己妹妹借款1万元用于办理提署路某某门面房的产权证。张某妹妹尚欠其与张某借款10余万元未还。多年来门面房出租所得的租金均被张某掌控。其与张某有拆迁安置房面积约800平方,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拆迁安置房分配给儿子、女儿,被拆迁的房屋全部是其出资建造,故要求登记其为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人;其与张某在丹阳镇所建造的房屋已给了自己的弟弟结婚居住,张某自己说老房子给其父母居住,不要老房子。 陆某未提交证据,对张某提交的证据除2014年11月1日欠条以外其余证据均没有异议,其中九张借条是张某还款时收回的其出具的借条;2014年11月1日欠条上“陆某”的签名是其所写,但其不知道欠条的内容,也不知道张某向大宝借款11万元。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确认下列事实:张某、陆某于1984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婚后初期,张某、陆某居住在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保岱三甲村,共同在丹阳镇保岱三甲村建造了房屋,陆某兄弟结婚时张某与陆某将该房屋交由陆某的兄弟居住,此后,张某与陆某离开丹阳镇在当涂县姑孰镇五一村南营城头建造房屋居住,该房屋已被拆迁,安置房屋约800平方,其中陆某名下安置了三套住房。陆某喜欢赌博并欠下赌债,已出售陆某名下的两套住房用于归还陆某的债务,张某及家人已为陆某归还了大量债务,张某收回了陆某出具给他人的借条九张。张某、陆某分别向陆某弟弟借款2万元、又向陆某妹妹借款1万元用于办理房屋产权证。陆某以装潢住房为由向其母亲借款,所借款项用于归还自己所欠的赌债,张某与陆某对借款数额陈述不一致。陆某曾向其女儿借款5万元用于归还自己所欠的赌债,该借款尚未归还给女儿。另双方一致陈述当涂县姑孰镇提署中路某某门面房、当涂县姑孰镇提署路原外贸局门面房某某系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另查明,当涂县姑孰镇提署中路某某门面房的登记权利人为陆某、张某为共有权人,权证字号201400000469;当涂县姑孰镇提署路原外贸局门面房某某登记权利人为陆某,权证字号20050028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