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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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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宏刚与李如和、蔡薇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告李如和、蔡薇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宏刚借款446500元,其中433000元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4月17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13500元按年利率6%支付2014年5月17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

被告李如和、蔡薇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宏刚借款446500元,其中433000元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4月17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13500元按年利率6%支付2014年5月17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99元、保全费2753元,合计6752元,由被告李如和、蔡薇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芮习凤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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