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康房地产公司辩称:一、其是涉案土地的开发商,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所有的合法手续,其合法用地、施工;二、邹业年要求赔偿的损失是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与其无关;三、邹业年要求赔偿损失应提供合法证据证明自己是房屋及其他财产的所有权人;四、邹业年要求赔偿的项目、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予以审查;五、邹业年无理阻碍工程施工,给其造成损失,必要时可要求邹业年赔偿损失。 国康房地产公司提交如下证据: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其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包含了邹业年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其是合法用地、施工;政府未能按约交付净地,产生纠纷是邹业年与政府之间的问题。二、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其将姑孰茗邸房屋施工工程发包给慈湖建设公司施工。 慈湖建设公司辩称:其承建了国康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姑孰茗邸所有房屋,2012年12月1日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其取得了建设施工许可,且在施工范围内施工;其所承建的姑孰茗邸4号楼离邹业年房屋较近,就此曾向国康房地产公司提出;其余同意国康房地产公司的意见。 慈湖建设公司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质证意见:国康房地产公司对邹业年提交的证据一没有异议;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邹业年是以自己房屋受损主张赔偿损失,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能反映房屋情况,应提供房屋产权证予以证明;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照片是邹业年单方拍摄,不能证明存在相关损失,即使存在上述损失也不能证明与两被告相关联;证据四销售追踪保单不是发票,不具有证明力,无法反映购买时间;证据五租赁合同不具有真实性,不予认可。慈湖建设公司对证据一没有异议;证据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范围与其施工的规划用地相重合;证据三照片1-2可反映施工时太阳能被覆盖,太阳管曾有损坏,但均予以了修复,太阳能损坏与支付电费没有关联;照片3-8,因邹业年举报而搭设防护网,防护网搭设后邹业年仍在正常使用房屋,不能证明邹业年存在损失,约两个月前已具备拆除防护网的条件,因邹业年不同意未能拆除;照片9-23反映情况属实,但不知此前彩钢瓦的具体状况;照片24-43,其在施工过程中确实有坠落砂浆到邹业年房屋顶,邹业年反映后已及时进行了维修;照片44-49不明证明其施工时损坏了玻璃,但可对玻璃损失予以认可;照片50-56,不能证明是其造成的;照片57-59,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反映土地用途为住宅,而邹业年却称为营业用房,在未搭建防护网前邹业年已关闭了部分门面房;照片60-67无法确认;证据四销售追踪保单不是发票,不具有证明力,无法反映购买时间;证据五租赁合同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不认可租金损失。邹业年认为国康房地产公司是否合法用地、施工与其损失没有关联。慈湖建设公司对国康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