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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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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155号 原告:程某,女。 委托代理人:戴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男。 原告程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155号

原告:程某,女。

委托代理人:戴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男。

原告程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芮习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戴某、被告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某诉称:其与付某于2007年相识,2010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登记结婚前,双方的感情很好,付某离婚前,其曾帮助付某照顾小孩一个暑假,因其认为付某尚未离婚双方在一起不合法,曾离开一段时间;婚后一段时间内感情较好,付某外出打工后,其与付某的父母共同居住生活,但付某的家人都对其不友好,其与付某的父母相处不好,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感情慢慢发生变化;双方均系再婚,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请判令准许其与付某离婚。

程某提交结婚证一本,证明其与付某于2010年5月20日登记结婚。

付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其与程某在2007年时就已生活在一起,当时其尚未离婚,为了能与程某在一起,其于2009年诉讼离婚,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其放弃了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后,即与程某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婚后的感情均较好,其多次给付程某亲属人情礼钱;2013年清明节,程某母亲提出要去其家,其对这个时间比较介意,双方就此发生矛盾。2014年12月,双方还曾在一起,程某称她母亲需借款,其遂向朋友叶明昌借款10000元汇付给程某母亲。

付某提交如下证据:一、申请证人叶明昌出庭作证,证明其向叶明昌借款10000元。叶明昌到庭陈述,其与付某系同村村民,朋友关系;大概在2014年11底,其出借给付某10000元。二、2014年12月5日银行转账凭证一张,证明2014年12月5日程某母亲熊义英向其借款10000元,该10000元是其向叶明昌所借。三、2012年1月7日银行业务回单一张,程某的父亲大概于2011年4、5月去世,其作为女婿应当支付丧葬礼仪的费用,故其于2012年汇付10000元至程某父亲的账户。

当事人质证意见:付某对程某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程某不认可证人证言;其父亲去世时付某向其母亲借款10000元用于女婿所应支付的丧葬礼仪费用,付某于2014年12月5日归还其母亲10000元;付某曾向其父亲借款9900元,付某于2012年归还10000元。

本院认证意见:程某、付某所提交的证据除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能确定外,其余证据均具有真实性。

经审理查明:程某、付某于2007年相识,程某在付某与前妻离婚前曾帮助付某照顾子女一个暑假,双方婚前感情较好,于2010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感情亦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分歧,感情逐渐发生变化。2012年1月7日,付某汇付10000元至程某父亲的账户;2014年12月5日,付某汇付10000元给程某母亲。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