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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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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友义与当涂县姑孰镇章塘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认为:承包地被征收的,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鲍友义作为章塘村章前自然村的土地承包方与本自然村的其他土地承包方对承包地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应当是一致的。章塘村章前村民组以发包耕地时照顾了鲍友义为

本院认为:承包地被征收的,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鲍友义作为章塘村章前自然村的土地承包方与本自然村的其他土地承包方对承包地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应当是一致的。章塘村章前村民组以发包耕地时照顾了鲍友义为由,在鲍友义承包地遇征迁时,根据承包合同书所载明的承包面积给付征地补偿款,而其他承包户却以征迁时的实际丈量面积核发,显然有失公平,故鲍友义要求以其征地时所实际丈量的面积给付征地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2013年,鲍友义实际被征的土地面积为2.962亩,每亩地的征地补偿款为25080元,征地补偿款共计74286.96元,扣除已给付的25080元,尚应给付49206.96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当涂县姑孰镇章塘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鲍友义征地补偿款49206.9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5元(原告鲍友义预交489元),由被告当涂县姑孰镇章塘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芮习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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