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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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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友义与当涂县姑孰镇章塘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告:当涂县姑孰镇章塘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潘成虎,该村主任。 原告鲍友义与被告当涂县姑孰镇章塘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章塘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芮习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友义及其

被告:当涂县姑孰镇章塘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潘成虎,该村主任。

原告鲍友义与被告当涂县姑孰镇章塘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章塘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芮习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友义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庆、被告章塘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潘成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鲍友义诉称:其在章塘村章前村民组承包了耕地,耕地承包合同书登记的承包面积为5亩,实际丈量面积为7.172亩。2011年4月,章塘村委会为配合县城建设,征收其承包地4.21亩,给付其征地补偿款101166.3元;2013年10月,章塘村委会为建设章塘小区,再次征用其剩余承包地,经丈量实际面积为2.962亩,但章塘村委会仅给付其1亩地的征地补偿款25080元,而章塘村其他农户的征地补偿款均是以实际丈量面积核发,故诉请判令章塘村委会给付其剩余的1.962亩土地的征地补偿款47146.86元,由于计算错误,故变更诉讼请求即判令章塘村委会给付其剩余1.962亩土地的征地补偿款49206.96元。

鲍友义提交如下证据:一、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事项,其户籍登记在章塘村新桥自然村;二、安徽省耕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其承包地的登记面积为5亩;三、章塘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章塘村的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则为“谁征谁得”;四、章塘村“小台湾”村民组土地分户面积统计表、章塘村失地农户情况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实际耕种面积为7.172亩,已全部被征,其中2011年征4.21亩。

章塘村委会辩称:2011年因建路需要征地,其中包含了鲍友义承包的部分土地,由其发放征地补偿款,村民没有异议;2013年因建设章塘小区再次征地,也包括了鲍友义的承包地,村民组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提出异议,因为之前发包土地时村民组考虑到鲍友义家庭困难,就将部分耕地按面积5亩(实际大于5亩)发包给鲍友义,所以认为应当按照鲍友义的耕地承包合同书上载明的面积5亩发放征地补偿款,扣除2011年已征的面积,按照被征1亩地发放给鲍友义征地补偿款25080元(人口安置费15000元/人、10080元/亩);而其他农户确实以实际丈量面积计算并发放征地补偿款。对于鲍友义的诉讼请求由法院依法判决。

章塘村委会未提交证据,对鲍友义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鲍友义的户籍登记在章塘村新桥自然村,鲍友义在章塘村章前自然村承包了耕地,耕地承包合同书登记的耕地面积为5亩。2011年,因道路建设所需征用了鲍友义的部分耕地,经丈量面积为4.21亩,章塘村委会以面积4.21亩核发了征地补偿款;2013年因建设所需征用了鲍友义的剩余耕地,经丈量实际被征的面积为2.962亩,章塘村章前村民组以发包土地时照顾了鲍友义,现征地补偿款应以耕地承包合同书登记的承包地面积核发,仅给付鲍友义1亩地的征地补偿款25080元(人口安置费15000元/人、10080元/亩),而其他农户则以征地时实际丈量的面积核发征地补偿款。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鲍友义提交的证据在卷佐证,并经章塘村委会质证,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